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交通肇事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羁押期限最长是多少
2022年2月11日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昆明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肇事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一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人承担民事责任,能不能在刑事审判时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被告人一起提起民事诉讼是交通肇事案件!


  答:可以,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羁押期限最长是多少

  一、一般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羁押期限最长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如下:


  根据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根据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一般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羁押期限最长是多少的相关内容。综上,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来源: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Tags: 交通肇事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羁押期限最长是多少


沈华斌——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1370881435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0881435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