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淑律师,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互联网保险市场正以年均202%的速度急剧增长,而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正式监管规范文件却迟迟没有出台。目前的互联网理财保险经营存在产品宣传不充分、不规范,投保程序过于简化等问题,亟需加以规范。更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保险由于其特殊的属性正在成为一种洗钱最新、最便捷的工具。
近期,保监会要求各地保监局落实险企排查洗钱情况,并要求部分险企全面自查。
安邦保险吉林分公司人士告诉记者,近期总公司要求其全面排查有20万元以上投保记录的客户,并建立反洗钱工作小组,要求分公司一把手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人。
某保监局人士介绍称,借保险产品洗钱主要包括团体寿险洗钱、地下保单洗钱、长险短做洗钱、外汇离岸保单洗钱、行贿保单洗钱等七大手法,其中借团体寿险洗钱最为常见。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借互联网保险洗钱成为最新、最便捷的洗钱方式。
险企设置不同排查范围
上述安邦保险人士表示,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分公司反洗钱工作要完成十三项任务,包括:设立反洗钱组织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反洗钱现场检查,行政调查配合工作及司法协助,反洗钱保密及反洗钱检查稽核。
根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对于可疑保单的排查,各保险公司设置了不同的门槛,如安邦保险主要排查;20万元以上投保记录,职业登记为无固定职业;的保单,而另一家保险公司则将50万元以上的投保记录作为排查对象。
另外,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洗钱排查的重要一环,上述人士表示,此次监管检查重点有三项内容:一是在销售、承保、批改、理赔、保全、代理协议签订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严格按照反洗钱法规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收集留存相关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二是与其他金融机构和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和代理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是否以书面方式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三是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
七大保险洗钱手法曝光
上述保监局人士表示,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投保者开始借互联网保险洗钱,即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除互联网保险方式洗钱外,还存在六大保险洗钱方式。
利用团险洗钱。团险洗钱是企业惯用的洗钱手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以单位的名义购买团险,只有少数高管知情,保单生效后,投保企业就;长险短做;,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的保费汇入企业领导的个人账户或职工账户。第二类是企业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即;个险团做;。多以;职工出小头,企业出大头;的方式间接地获得职工的同意。由企业收集职工的个人资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单,然后;代扣;应由职工交纳的保费,最后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这种方式既获得了职工的同意,也绕开了保监会的监管。尽管领导可能得大头,职工只能得小头,但内讧的可能性很小。
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地下保单是指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保险机构的推销人员进入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或由内地居民帮其推销,甚至由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保险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推销,内地居民在境内完成保费交纳,再由上述人员将保费转交给境外保险机构,最后由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外签发的保单。地下保单多以人民币交费,以外币退保或理赔,它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洗钱工具。
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交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交,或初始选择期交,不久即要求趸交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交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交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
利用外汇保单、离岸保单洗钱。外汇保单应以外币交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但少数外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有些外汇保单允许投保人用人民币交费,退保、理赔时可以选择支付币种。利用这种外汇保单,洗钱者在境内交纳保费,在境外退保变现即可实现跨境洗钱。
利用行贿保单洗钱。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财产保险中的洗钱。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在理赔人员的配合下,理赔欺诈和保险欺诈还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洗钱者通常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洗钱者还可以购买他人的保险标的,然后变更被保险人,;出险;后再获得赔款。产险标的出险率较高,现金交易简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现金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也以现金支付赔款,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成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利用筹集到的资金支持洗钱行为,促使洗钱行为更加猖獗。;9·11;事件表明,恐怖融资离不开洗钱,洗钱也离不开恐怖融资。因此,200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FATF特别会议,根据欧盟和七国集团财政部长们的提议,将洗钱的范围扩大,规定一切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行为,即恐怖融资,都属于洗钱活动,而不论其来源从形式上看是否合法。
尽管恐怖融资与洗钱活动关系密切,但二者又存在自身特点。恐怖融资的资金来源、洗钱目的以及资金转移的手段与一般洗钱活动仍然有明显差别。
资金来源不尽相同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
相比较而言,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例看,各类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恐怖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蜂蜜商店、制革厂、银行、农产品种植者、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等等。恐怖融资罪行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一种。
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饰、隐瞒或消灭犯罪证据及追索的线索,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在此基础上实现;黑钱;、;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对那些职业洗钱者来说,通过洗钱获取高额的收入是其从事洗钱活动最直接的动因。
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其犯罪的目的锁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化、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的上,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转移资金的手段不同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
恐怖融资则主要采取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筹集资金。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利用哈瓦拉等替代性汇款机制。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往往也由于单个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因此,要把恐怖融资活动从数以亿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是困难的。
由此可见,恐怖融资与洗钱是有区别的。但是,恐怖融资又是与洗钱相关联的,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可以作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因此,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更为有效的举措。例如,联合国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了《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2001年,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也将恐怖活动列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